惊天逆转!最高法判决:“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来源: 东莞市爱玛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6-12-09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宣判结果如下: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于使用中文“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缘由,乔丹公司先后作出过三种完全不同的解释。但无论是“南方的草木”,抑或是“美好的意思”“普通含义、美好意愿”,又或是“在90年代中期,他们还是村办企业的时候,曾经找到了晋江当地的商标事务所帮他们起名,就包括这个名字”,均明显有悖于常理或者缺乏事实依据,难以令本院信服。因此,乔丹公司对于使用中文“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能做出正当合理的解释。

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乔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还先后申请注册了一系列与再审申请人密切相关的其他商标,更加凸显其主观恶意。综上,乔丹公司使用中文“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孤立、偶然的事件,而是其和关联公司在明知再审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围绕再审申请人申请注册各相关商标的系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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